《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16号)中,归入税则号列.的小轿车及税则号列.的越野车的技术特性部分引用于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近期,新的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1—)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GB/T.1—相比,新国标中各种车辆的技术特性进行了修改调整。为确保执法准确性和统一性,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将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商品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根据国标予以调整。重点调整情况梳理如下:1、小轿车2、越野车此次修订对于归入小轿车的商品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等要求有所提高,但是对最大长度要求又有所放宽;对于归入越野车的商品没有了车身结构必须是两厢式的硬性要求,并对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放宽了标准,仅需有一种悬架状态符合技术特性即可视为新国标的越野乘用车。修订后,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的商品引用技术特性要求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相关阅读: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供稿/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天津海关、江门海关 监制/陶永 审校/孙伟如、包滢晖 编辑/代俊 美术编辑/卫昊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pgyy/80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