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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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一般会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应该得到保险全额赔偿。但是事实往往却不是这样,有很多车主发现,发生车辆损坏事故,可是保险公司的赔偿却偏偏打了折,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案例详情:年7月,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周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无责任。后根据保险公司评估人员勘验,该车辆已无修复价值,故保险公司认定该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事故发生时的现值元。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损元、拖车费元、评估费元,共计元,并负担诉讼费。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损失填补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投保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即是分担风险和弥补损失,而不能通过投保获得损失之外的多余利益。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案涉事故车辆经鉴定评估,结论认定该车已无修复价值,但双方对损失数额发生争议,蒋先生主张依照车辆维修费用元进行赔偿,但涉案车辆并未及时修复,该损失亦未实际发生,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实际损失应以事故发生日期时车辆现值元来计算。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先生元。八哥总结: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被保险车辆发生严重损害,修复成本过高或者无修复价值的情形,对车辆损失的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存在争议。由于保险费计算方式的问题,实际车辆的现值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越来越低,每年保险费却基本没有降,这样就出现了“高保低赔”的现象。特别是在车辆使用较长年限后,发生全损事故情形时,这种矛盾更为突出。八哥认为,在车辆有修复价值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投保人的主张,但对无修复价值的事故车辆,应当认定全损,按现值给付保险金(车辆归投保人所有时应扣除残值),这才符合保险合同“损失填补”原则。银行理财经理揭秘,这种存钱方法将让你每年至少多挣出一个人工资国家为企业减免社保缴费,员工社保费为啥还要接着扣?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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