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7年国家就已经出台政策废除了15年强制报废制,根据车型不同出台了关于汽车报废新标准,报废新标主要包括:达到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合格标志。其中达到使用年限后可以延缓报废。 (一)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的非营运轿车,无使用年限,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进行引导报废。使用超过15年且行程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合格将强制报废。 (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达到8年使用年限后将强制引导报废。 (三)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15年使用年限后,每年定期经检验2次,检验合格以后无需审批,可以继续使用,使用第21年起,检验次数增至每年4次。 (四)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10年使用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缓报废,最长可延缓10年。旅游载客汽车延缓报废后,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起车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增至4次。 (五)营运大客车,达到10年使用年限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延缓报废,最长可延缓4年,延缓报废后,每年检验4次。 (六)营运车辆转为的非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转为的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8年使用年限处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688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