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康复明星 http://baidianfeng.39.net/a_ht/210716/9192457.html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文章来源:第一电动网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3984.html |